親愛的同學:
你好,你的問題已收到,現回復如下:
在民法中,民事權利的學理分類為四種,即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和抗辯權,依權利作用區分。
請求權:是指要求他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具有相對性、特定性和非公示性,典型的請求權就是債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種客體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具有絕對性、特定性、直接性和排他性,典型的支配權有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形成權必須通過行使才能產生效力,權利人享有該權利但不行使,不會影響現存的法律關系,典型的形成權有撤銷權、抵銷權、追認權、解除權等。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加油!
小火柴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