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同學:
你好!你的問題已收到,仔細研究后,幫助你解答如下:
A選項表述中的“乙、丙以25萬元范圍承擔補充責任”實際上存在誤導。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當一個合伙人(如甲)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時,該合伙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如乙、丙)的責任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而非以其出資的固定金額(如25萬元)為限。
這里的關鍵是,乙、丙的責任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而不是以他們最初投入的金額(即出質額)為限。財產份額可能會因為合伙企業的運營狀況、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等因素而發生變化,不一定等同于最初的出資額。
因此,A選項的說法不準確,因為它將乙、丙的責任限制在了固定的25萬元,而沒有考慮到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可能的變化。而B選項“甲應承擔無限責任,乙、丙無須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則準確地反映了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責任承擔的原則。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滿意的話請給老師一個好評,祝逢考必過!
Vence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