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會計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穩步推進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近日,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以下簡稱《氣候準則》)。為便于各有關方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氣候準則》內容,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氣候準則》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氣候變化是全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應對氣候變化是一項緊迫而長期的任務。我國始終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將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責任擔當。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推動綠色發展,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全球治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加快完善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體制機制。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美麗中國。近年來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多次強調,要堅持“雙碳”引領,推動全面綠色轉型。今年9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向世界宣布中國新一輪國家自主貢獻,彰顯了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對可持續發展路徑的堅定抉擇和大國擔當。
在上述背景下,制定發布《氣候準則》的重要意義在于:
一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的重要舉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實施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財稅、金融、投資、價格政策和標準體系。《氣候準則》建立了透明、可比、可靠的氣候信息披露制度,強化了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標準供給,有助于引導市場預期、規范企業行為、科學評估轉型進展,為“雙碳”目標從國家宏觀戰略向企業微觀行動轉化提供了關鍵的政策工具與制度基礎設施。
二是與國際規則深度對接,推動構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的制度貢獻。隨著氣候信息披露日益成為影響金融穩定、投資決策與國際貿易的重要因素,全球主要經濟體及相關國際組織正加速推進可持續披露準則的一致性應用。《氣候準則》既積極吸收國際成熟經驗,在結構上與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以下簡稱國際準則)趨同,保障了國際可比性,推動國內外披露語言相通,降低企業跨境經營與融資成本;又立足我國發展階段與現實條件,結合中國實際設置披露框架、明確溫室氣體核算方法等要求,確保準則切實可行,維護國家發展利益。
三是我國立足新發展階段,引導企業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以規范披露驅動綠色轉型的現實需要。《氣候準則》引入相稱性原則,允許企業根據自身資源適配披露方法,既降低了中小微企業合規成本,又通過定量與定性結合的要求,促進重點行業加速轉型。統一規范的披露信息將破解“洗綠”、“漂綠”難題,引導資本精準流向低碳項目,為轉型融資提供可信依據,助力培育新質生產力。
四是堅持氣候優先,引領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氣候議題是可持續信息披露體系中基礎性最強、緊迫性最高的核心領域。《氣候準則》作為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準則》)后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中的第一個具體準則,標志著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建設從總體框架邁向具體議題的縱深推進。這不僅為企業應對氣候變化提供了專項信息披露依據,也將為后續其他環境、社會和治理細分領域準則的制定積累經驗、奠定框架基礎。
問:《氣候準則》起草的原則是什么?
答:一是以《基本準則》為基礎。《基本準則》是規范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則、方法、目標和一般共性要求,統馭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的制定。《氣候準則》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標、體例結構、相關術語概念及基本技術要求上與《基本準則》保持了高度一致,對于信息質量、重要性原則、一般披露要求和相關術語概念等不再重復規定。在披露框架設計上,《氣候準則》采用了“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這四大核心支柱,同時特別融入了對氣候相關影響信息的披露要求,構建了“四支柱+影響”的中國特色披露框架。
二是堅持國際趨同與中國特色相結合。一方面,以我為主、體現中國特色,在氣候相關影響信息的披露、溫室氣體排放核算依據、碳排放權交易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企業應對氣候變化創新措施、增加國家自主貢獻的情景假設等方面充分考慮我國相關法規制度和企業實際。另一方面,積極借鑒國際準則的有益經驗,在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信息的披露方面與《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以下簡稱S2)總體保持銜接,倡導企業走低碳綠色發展之路。
三是兼顧行業特點及應用需要。《氣候準則》主要對各行業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通用共性要求作出規定,未對不同行業設置差異化條款。考慮到《氣候準則》在不同行業應用存在諸多差異,我們已著手開展電力、鋼鐵、煤炭、石油、化肥、鋁、氫、水泥、汽車等行業應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擬在《氣候準則》出臺后適時發布,為不同行業應用《氣候準則》提供指引,形成“基本準則+具體準則+行業應用指南”的全鏈條行業應用體系。
問:《氣候準則》的起草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
答:《氣候準則》的起草歷經兩年多時間,是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合力推動、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完成的。
2023年下半年,我們會同相關部門組織22家企業就S2在中國的適用性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顯示,中國企業運用S2存在一些挑戰,但S2大多數要求在中國具有適用性。據此,我們組織專家基于國際準則、立足國情,于2023年年底開始啟動《氣候準則》的研究制定工作。2025年3月,我們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氣候準則》討論稿,并組織專家開展系列研討,反復修改完善,于2025年4月形成了《氣候準則》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氣候準則》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受到了國際社會和國內各界的廣泛關注。征求意見期間,我們共收到來自國內國際等有關方面的書面反饋意見共計994條。反饋意見總體認為準則框架合理、內容全面、指導性強,同時也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起草組對反饋意見認真梳理、逐條分析,并充分吸收采納,在反復研討、溝通協調的基礎上,對準則進行修改完善。
2025年7月至9月,為精準評估《氣候準則》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我們開展了《氣候準則》模擬披露測試工作,組織40家企業按照《氣候準則》要求,編制針對氣候議題的可持續發展報告,以促進準則的完善與優化。
在《氣候準則》起草工作過程中,我們堅持科學民主決策,會同相關部門召開6次座談會,組織金融機構、相關企業和咨詢專家召開多次專題研討會,廣泛聽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見建議。近日,經會簽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后由財政部等9部門聯合印發。
問:《氣候準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氣候準則》除總則和附則外,分為四個部分,即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第一部分為治理,規定了企業在氣候相關治理方面的披露目標,對需要披露的治理機構或者個人信息、管理層信息、治理信息整合披露,以及第三方鑒證等作出規定。第二部分為戰略,規定了企業在氣候相關戰略方面的披露目標,明確了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信息及其如何影響企業的戰略和決策、當期和預期財務影響、氣候韌性等披露要求。第三部分風險和機遇管理,規定企業在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管理方面的披露目標,明確了如何披露氣候相關風險和機遇的管理流程,以及對這些流程融入企業整體風險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規定。第四部分為指標和目標,規定了企業氣候相關行業通用指標、行業特定指標、氣候相關目標,以及溫室氣體排放核算依據等內容。
問:《氣候準則》在實施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綜合考慮我國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我們將堅持準則制定和實施分開的原則,實事求是、穩中求進,沿用《基本準則》的實施安排,不采取“一刀切”的強制實施要求,現階段將《氣候準則》定位為試行文件,明確在實施范圍和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愿實施。后續將采取區分重點、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的策略,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展,從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擴展,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展,從自愿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