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地成績復核時間匯總 | |||
| 省 份 | 復核時間 | 官方通知 | |
| 北?京 | 成績公布之日起30日內 | 詳情> | |
| 云?南 | —— | 10月31日-11月29日 | 詳情> |
|
楚雄州 |
10月31日-11月29日 | 詳情> | |
| 安 徽 | —— | 成績發(fā)布之日30日內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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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成績復核工作規(guī)程
第一條?為確保考生考試成績準確,保障考生權益,進一步做好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復核工作(以下簡稱成績復核),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成績復核工作由財政部會計財務評價中心負責組織。
第三條?各級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在成績復核工作中嚴格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成績復核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數(shù)合計和登錄是否有誤。成績復核過程中,工作人員不得向考生出示試卷、答卷、標準答案、視頻監(jiān)控等相關材料,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條?考試成績公布后,按照下列流程和要求,受理考生成績復查申請。
(一)申請成績復核。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應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30日內,在全國會計人員統(tǒng)一服務管理平臺(https://ausm.mof.gov.cn/)提出成績復核申請,未按規(guī)定方式或未在規(guī)定時間提出申請的不予受理。
(二)成績復核。成績復核申請截止后5日內,省級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對成績進行復核。
(三)查詢成績復核結果。成績復核完畢后,全國會計人員統(tǒng)一服務管理平臺開放成績復核結果查詢,查詢期為30日,逾期無法查詢。?
第六條?復核后的成績?yōu)樽罱K成績,考生不得再次申請復核。?
第七條?本規(guī)程由財政部會計財務評價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